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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9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4日18:56:30 打印此页 关闭

老田提供的证据属于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所以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老田在市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且已实际卖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所以驳回老田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费50元,由老田自行承担。

最后,一起典型的杀年猪被罚款的事件,虽然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老田提供的证据,但个人认为,纵使采纳了老田提供的证据,二审大概率也会维持原判。

因为根据《生猪屠宰条例》规定,我国除了农村地区自宰自食外,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也就是说,只要涉及到销售,就必须到屠宰场杀猪,老田私自屠宰,违反了上述规定,这是其一;

其二,《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的猪肉必须经过检疫才能销售,老田私自屠宰后,并没有经过检疫,属于再次违法。

所以可以看出,老田就算能证明猪确实系自家饲养的粮食猪,质量没有问题,也存在客观上违法的情形,市监局按照现行法律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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